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 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 号)(以下简 称《通知》)转发你们(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网站下载),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学习宣传。要充分认识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 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职业健康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 不断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广泛组织监管 执法人员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认 真学习《通知》的内容和要求,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 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及时摸清辖区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第三 方机构培训师资、培训课程、培训组织实施等基本情况,准确掌 握辖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情况。
二、强化帮扶指导。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 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建立健全 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按大纲要求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培训实 效。加强与人社部门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使用工伤预防费组织开 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劳动者等人 员较多单位和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培训帮扶力度。鼓励省职控中 心,市、县两级疾控部门适时整合利用互联网门户网站、信息化 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优势等资源,建设公益性职业健康培训网络 平台,为劳动者接受教育培训提供便利。对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教 育培训的社会力量要从师资力量、专业课程设置等技术方面予以指导帮扶资源共享。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作为监督执 法的重要内容,采用多种形式检查职业健康培训效果,督促用人 单位不断提高职业健康培训质量。要加强与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的 沟通联系,督促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加强自律,提供高质量的职业 健康培训服务,防止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培训质量出现滑坡。对 培训师资力量、培训课程、课时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培训质量低 劣及组织实施弄虚作假等不规范行为, 要及时通过预警、约谈、 通报等行政手段予以纠正。同时,严禁对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进行 变相许可备案管理。省卫生健康监督所要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情况的监督执法,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拒不参加或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用人单位, 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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