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叉车培训

作者: 金华达 【 原创 】 2021-09-24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叉车培训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

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 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 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 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 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 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 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 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 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 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 考试计划等事项。具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 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

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 的特殊要求;

(三)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 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 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

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制定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 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 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W工作 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斤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 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 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 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 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 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 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 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 合报考条件进行审直,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 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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