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叉车培训

作者: 金华达 【 原创 】 2021-09-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叉车培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 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 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 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 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 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 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 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

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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