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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配置标准-安全员培训安全员配置标准-安全员培训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办法, 规范建 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 扩建和拆除的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 装修工程。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 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组织建筑施工企业 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改正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并取得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发现安 全隐患,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对违 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独立法人机构及其分公 司 、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 等级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建筑结构、 动力、机电、 大型设备等进行安全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 根据企业生产能力 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集团公司— 1 人/ 百万平方米 / 年(生产能力) 或十亿施工总产值 / 年,并不应少于 4 人。 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 1 人/ 十万平方 米/ 年(生产能力)或一亿施工总产值 / 年,并不应少于 3 人。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 责的安全小组, 小组成员为企业委派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至少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