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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员培训

时间:2021-11-08     作者:金华达【原创】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员培训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管理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总经理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安全负责人协助各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 各生产班组管理要经常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六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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