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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铲车井下安全管理-铲车培训 1、入井证件必须齐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B1及以上)、《铲车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资格证》、《车辆入井证》、《车辆行驶证》、《防爆合格证》。 2、车辆整洁,防护设施完好。 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信号及照明系统灵敏可靠。 4、前灯、尾灯、喇叭、后视镜、铲斗及各种仪表齐全完好;轮胎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得将轮胎表面防滑凸凹纹磨平或造面硬伤,否则必须更换。 5、灭火器材及车辆自备的维修器材齐全完好;油位、水位符合规定,无漏油、漏液、漏电现象;电气系统、排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入井车辆不准安装音响设备,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加装接地装置。 6、不准遮挡前后灯;行车遵守靠右行驶原则,严禁超速行驶。井下主要巷道内(2#副斜井、二区段辅运石门)运人行车速度不得超过30km/h,其他巷道内(114202工作面辅运巷)运人车速不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20km/h。 7、会车前必须相互鸣笛,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 km/h。 8、交叉点、弯道、硐室、风门、前方有车辆、设备等物料及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提前鸣笛减速速,速度不得超过10 km/h。 9、经过施工地段、遇到行人、车辆时,必须变为近光,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10、人员在车辆行驶路线作业时,必须穿戴反光衣服,在作业地点两端20m外设置醒目的警标。 11、坡度大于车辆额定爬坡能力时,不得行驶,需要行驶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采取辅助牵引。 12、严禁用矿灯直射干扰驾驶员。 13、车辆行驶过程中,时刻观察沿线的标识,不得碰撞管线及设施。 14、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井下严禁随意停放车辆。需要停放的车辆,必须停放在躲避硐室或宽敞的、不妨碍行车的地点。 15、车辆在泥泞、松软等运行条件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必须随车携带垫木、镐、锹等材料和工具,以备急用。 16、路况不满足行车条件时,严禁车辆通行。 上一篇安全员工作制度-安全员培训下一篇发动机功率-挖掘机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