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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观光车培训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区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景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景区从事讲解活动,必须依照规定参加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讲解员证。 第三条 讲解员应规范保管和使用讲解证,严禁随意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从事讲解活动。 第四条 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必须佩戴讲解员证。 第五条 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应当着装统一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 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六条 10人以上旅游团队团队,需持话筒向游客进行讲解。 第七条 散客需要讲解员进行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可收取讲解费,收取标准如下:10人以内(含10人)30元;11人—20人(含20人)40元;20人以上50元。 第七条 讲解员应严格服从景区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景区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积极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 第八条 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九条 讲解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若旅游者中途自愿减少游览内容或终止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有恐吓及强迫游客的言词。 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及时调查和据实严肃处理。 上一篇电工常识-电工培训下一篇叉车轮胎的比较-叉车培训 |